国人因普遍使用汽车作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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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因普遍使用汽车作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进而对相关汽车保险的需求殷切,不过,由于目前市场上已销售的汽车车体损失保险种类众多,其承保范围也有所差异,金管会提醒,消费者于投保前,除应审慎考量自身需求外,并应注意包括商品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定义、自负额及除外责任等4大事项。


在商品承保范围部分,金管会说,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通常会先确认该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因此消费者应先确认所购买的商品类型为何?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保障,而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汽车车体损失保险其主要类型大致可分为甲式、乙式及丙式等3种。


金管会指出,甲式的承保范围较大,除承保汽车因碰撞、倾覆、火灾、闪电、雷击、爆炸、抛掷物或坠落物所致之损失外,也包含第三者之非善意行为、不属保险契约特别载明为不保事项之任何其他原因等危险事故所致之毁损灭失;乙式,则排除不明车损,范围较甲式小;至于丙式,则仅限于承保被保险汽车与车辆发生碰撞、擦撞所致的毁损灭失。


此外,消费投保时也要注意自负额,即指遇有任何一次赔款时,被保险人均须先负担一定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仅对超过自负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目前甲式及乙式,第1次被保险人应按实际修理费用负担基本自负额新台币3千元,第2次为5千元,第3次以后为7千元。丙式则无自负额规定。


同时,消费者投保时还要留意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金管会表示,其中附加被保险人包含列名被保险人的配偶、家属、四亲等内血亲及三亲等内姻亲、所僱用的驾驶人或所属的业务使用人,以及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列名使用人。


金管会提醒,如果列名被保险人于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下,许可上列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而发生该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毁损灭失时,保险公司于给付后,得于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该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偿。此外,如果消费者为节省保费另外与保险公司约定限缩被保险人范围,一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汽车并非由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消费者应特别注意。


不仅如此,消费者投保时也要看清除外责任。金管会表示,由于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的项目,例如被保险汽车因窳旧、腐蚀、锈垢或自然耗损的毁损灭失;置存在被保险汽车内的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装置于车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毁损灭失;轮胎、备胎(包括内胎、外胎、钢圈及轮帽)单独毁损或受第三人恶意破坏所致之毁损灭失等。


另外,被保险汽车因台风、地震、海啸、冰雹、洪水或因雨积水所致的毁损灭失则属于加保事项,消费者需另外加保,否则保险公司也不负给付责任,因此消费者于投保前应充分了解,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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