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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会今天〈27日〉三读修正通过药师法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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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会今天〈27日〉三读修正通过药师法部分条文,明订在五种特殊状况下,药师工作地点将不再以一处为限。全国药师公会全联会表示,之前在没有明订周详的排外条款下,药师前往其他地区从事药事照护很容易有触法问题,这次修订让药师有了更多发挥专业的空间。
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药师法第十一条的修正条文,原本药师被限制只能在单一处所执业,之后被大法官会议释宪为违宪,而进行修法。这次的修正条文明订如果遭遇以下五种特殊状况,包括「药瘾戒治或传染病防治服务、义诊或巡回医疗服务;药事照护相关业务;或是于矫正机关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无药事人员执业的偏远地区执行调剂业务。
药事工会全联会执行长谭延辉表示这次修订法条,相较于之前,有更周详的排外条款的订定,另外也新增了药事照护的部分。让药师长照服务不会有触法风险。谭延辉说:「比较起来,除外的条款以前是没有的,如果去做的话好像就会有违法的考量,大法官才说好像不够周全,没有把排外条款列出来。现在已经列出排外条款符合大法官的需求。第二个改变是,里面加了一个药事照护在里面,之前药师从社区药局要前往护理之家或安养中心要从事机构氏的服务的时候,完全被医师说我们违法,现在通过了,以后就可以去了,而且都是合法行为。」
行政院也对「药事照护相关业务」进行了补充,由于药事照护涉及药物使用安全评估。与社区机构(例如老人福利机构)的用药安全息息相关,因此也增列为特殊状况。现行法律规定,登记领照执业的药师,执业处仍以一处为限。